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量刑标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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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8.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第四十五条指使、唆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0.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或者开除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原职务和等级。
12.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材料转交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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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要求的;(五)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书面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进行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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