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迎亲新娘退还彩礼(拒迎亲新娘退还彩礼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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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不合身拒接亲结婚,事件愈演愈烈,新娘对此事有何回应?
目前新娘已经发声不愿意结婚,退还彩礼并且办理离婚手续。新娘的家人也表明了态度,不是因为彩礼,是因为一开始两家就有很多的矛盾,彩礼只有八万八,新娘的父亲回礼就回了十万元,并且还有红木家具,很多陪嫁物品,新娘是想给女儿寻找幸福,“内衣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线。
其实我特别理解新娘父母的心态,网上一直都在说“天价彩礼”的事情,其实哪毕竟是少数啊,父母把自己的女儿养大,肯定是希望女儿过的幸福,彩礼也是父母给新婚夫妻准备的一个保障,很多父母其实在结婚之后,就会把这个钱还给孩子的。要彩礼其实就是看的就是一个态度,就像这件事情,刚开始的时候所有人都在抨击新娘一家,看到事情的全部过程,你还觉得新娘家做的有错吗?
其实将心比心,要是我的女儿,我也不愿意她嫁到这样的家庭,着还没有结婚,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以后我的女儿嫁到婆家,还有什么话语权,婚前婆家的态度,已经奠定了我的女儿能获得多少尊重。这件事情根本不是“一件内衣引发”的,所有的事情都是累积的。当这场有着热度的婚礼风波上了抖音后被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新娘得知这一情况后一度崩溃,这场风波不止伤害了新娘,也深深的伤害了新娘的家人。 目击者都说新郎来接新娘的时候,双发就已经发生了不愉快。
说实话,看到网上亲们都在指责新娘,其实也挺心寒的,“天价彩礼”存在,但毕竟是一小部分,女孩子这一辈子就毁了,她还什么都没有做,就成了二婚,这件事谁来替她鸣冤。事后,新郎还表示只要新娘愿意,他们还可以继续,但是这件事情怎么可能有挽回的余地。
新娘婚礼悔婚彩礼如何处理
新娘婚礼悔婚彩礼的处理方式: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的,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男方给新娘的内衣不合身迎亲遭拒,事件的后续有何最新进展?
男方给新娘的内衣不合身迎亲遭拒,事件后续最新的进展就是新娘已经全额退还了男方的彩礼,并称已经通过这件事看透了男方家的嘴脸,不愿意再有任何的交集。因此,女方已经去进行了离婚预约登记,在一个月之后去领取离婚证。这一场因为内衣而导致的闹剧,看似就这样收场了。但是,在女方退还了彩礼之后,男方称看了女方的采访视频,新娘大哭的样子他非常心疼,表示其实他们两个人交往了三年多,是有很深的感情的,不愿意和新娘分开。不得不说,新郎的发声让人颇为不解,新郎的这个说法,若是在女方没有退还彩礼的时候说,也许还有几分真情可言。但是现在女方已经全额退了彩礼,并且预约了离婚,新郎再说和新娘有感情不愿意分开,到底是什么意思。网友很不明白,新郎在婚礼当天说了很多女方的坏话,说女方就是贪钱等等,难道新郎忘记了吗?新郎一会这样一会那样,到底什么是真相。
网友站队新娘
新郎的出尔反尔,前后言行不一致,让很多网友纷纷选择站队新娘,觉得新郎才是最有心机的那一个。新郎为了彩礼能要回来,不惜把脏水泼到女方身上,说女方贪财想骗彩礼的是他,说女方过分无理取闹的也是他。而如今彩礼退了要离婚了,新郎却说还爱着新娘,最受不了新娘哭,新娘一哭她的心就痛。不得不说,新郎的套路还是非常深,钱要回来了,又开始立深情男人设了,这是怕把女方欺负的狠了,以后没有女人敢嫁给他!
发文
新郎看到网友开始站队新娘,又发了长文说明了事情的前后始末,文章里面又开始说女方的不对,他们家仁尽义至。
不得不说,得亏新娘没有嫁,最深的套路就是新郎家的套路,嫁过去也斗不过他们家。
一件“内衣”引发离婚后续,新郎称:女方冷静后,愿再办婚礼,后来如何?
现在的社会,关于结婚而出现的问题的话题那真是屡见不鲜,有因为彩礼不够的又因为婚闹太过的。
但是因为一件“内衣”导致婚礼被取消的事情还真是头一次,不仅让人很是诧异。
婚礼,讲白了就是男女双方通过这个仪式向社会宣示双方感情归属,将爱情的排他性进行到底,从此两人结伴生活,组建新的家庭,迈向了人生的新阶段。
双方除了从法律上的登记结婚外,通常还会有聘礼、迎亲、摆酒等仪式。
事情的起因
贵州遵义一位小伙迎亲,女方却以购买的内衣太小为由,拒绝男方的迎亲,结果男方家婚礼办不成了,现场办成了联谊晚会。这一事件在网络发酵后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男方父亲针对网络的舆论说“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女儿的幸福”,而女方和男方本人也在网络上发声,女方表示感情没了,彩礼会一分钱不少地退;而男方也在网络上回应,两人感情已不存在,正在走法律程序,一切由律师做主。
至此,因内衣买小了迎亲被拒的事件最终以离婚收场,双方皆表示感情已不再,都要求离婚,男方还要动用法律程序,追回彩礼。
一件内衣,就引发结婚不成,而要离婚收场?这样的婚姻也太儿戏了吧。自由恋爱的婚姻,因为婚礼当天的一件小事而破裂,那么只能说双方的感情还是不够牢固的,或者说双方的感情被世俗 *** 太多,爱情终将败给了现实,而这个现实表面看是一件内衣合适与否的问题,深层次看是婚礼的价值偏差问题,更深层次看是男女在婚姻中的社会角色 *** 问题。
“内衣”是不是借口
据说,这件事件发酵的源头来源于彩礼的谈不拢,双方家庭没有就彩礼达成共识,闹得很不愉快,之前还因此而大动干戈,惊动到辖区民警来调停,尽管如此,但双方还是领了证登记结婚了。
在贵州当地的习俗,男方在婚礼当天要给新娘买 *** 新的衣服,据说,男方婚前给女方2万块钱,让女方自己去买衣服。但在婚礼前夜,女方说自己买不到衣服,要求男方去买,男方家买了送过去,女方在凌晨一点说内衣不合适,要求男方重新买。男方买不到, *** 里向女方道歉,女方要求男方全家(包括公婆)上门道歉,男方拒绝。
到第二天接新娘时,女方拒绝迎亲,双方博弈两个小时未果,最终有人沉不住气,双方起了纠纷。这期间,男方提出,婚可以不结,但彩礼要退回来,女方不同意,认为彩礼是女方的精神损失费。
其实,整个事件的起因应该是女方家对男方给的彩礼不满意,故意在婚姻当天刁难男方,男方也不是省油的灯,说好了给钱自己买衣服,现在反而让我家买,猜测可能是故意买了不合适的内衣送过去。这明显不是为了好好地结婚,而更像是为了彩礼双方在“找茬”。
到底是谁的错
从整个事件看,似乎是女方家有错在先,但具体分析一下男女双方在爱情和婚姻中的地位变化,似乎可以看出女方家的行为真的只是“为了女儿的幸福”。
曾经有学者对女性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如果将女性按家庭角色分为女儿、媳妇、婆婆三个阶段的话,对于同一个个体而言,她的权力(价值)逐步降低,做女儿(未婚)时,权力(价值)最大,而这种权力的巅峰出现在婚礼上,女性在婚礼中的发言权明显高于未婚夫。而此后,女性权力进入下行通道。
男女双方权力的博弈,在爱情阶段,肯定是男方逊于女方,但一旦到了婚姻阶段,那么女方的权力和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地低于男方,尤其是女方从妻子变成母亲后,她们的意志和自由变得不再重要,孩子成为了整个家庭生活的中心。
因而,很多有女儿的家庭,为了女儿嫁过夫家不被欺负,或者是为了把握住女方最后的权力巅峰一刻,都会在婚前或婚礼上向男方提出一些要求。女方家会认为,这些要求都不能满足的话,那么我家女儿嫁过去肯定会被欺负的,他们的假想是婚前都如此对待我家女儿,那更不用说婚后了。
男女双方地位的博弈往往从彩礼开始,那也能解释为什么一些家庭要求“天价彩礼”的原因。“天价彩礼”一方面能说明女儿的价值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女儿不容易被男方抛弃,因为娶媳妇的成本太高了,男人不会轻易离婚再娶。从这个角度看,女方要的天价彩礼就是为了让男方死了离婚再娶的心,娶一个媳妇已经“倾家荡产”,一般男人已经没有本事离婚再娶。
百科常识网小结
女方父亲的那句“不是为了钱,是为了女儿的幸福”,其实说到了很多有女儿的父亲的心坎里。相信很多的有女儿的家庭,也是基于这种对女性婚后家庭地位的考虑,是为女儿争取婚姻中的幸福的。
但正如有人说的,双方还是不够爱吧,能败给现实的爱只能说双方未能在爱的同一个频道上。
内衣不合身拒接亲,新娘提出离婚并退还彩礼,婆婆买的小内衣有何寓意?
01
我能理解这个女子,真的,婆婆家这就是整事儿呢,很多人都说不就是一件内衣吗?有啥了不起的,为了一件衣服就不结婚了?真是太作了!
这不是一件衣服的事儿了,这是态度的问题,这是婆家给的下马威,这是丈夫不在乎,你说这婚能结吗?必须及时止损啊!
02
又有人说了,不就是一件内衣买错了吗?有那么多事儿吗?兴许不是故意的!
那我请问,衣服早就买了,为何才送来?这件衣服是结婚前一天晚上送过来的,女孩一看没有商标,没有牌子,衣服还是小的,好像哪个商场大甩卖买来的特价品,你说这婚能结吗?
03
新郎的意思是爱结不结,不结拉倒,穿旧的衣服就不行呗,就你事儿多!
对不起,真不行,你知道这件衣服代表啥意思吗?代表着未来,代表着你家对人家姑娘的态度,女孩看样子并不胖,也不是很瘦,中等身材,据说这件衣服是男子妈妈给买的,女孩还跟婆婆说了自己的尺码,结果衣服还是买小了,买的根本就不是她说的那个码,你觉得这婚能结吗?
04
内衣买小绝对没那么简单,婆婆跟儿媳妇那点儿事儿亲们心里都清楚的很!
比如我结婚的时候我婆婆让我老公到我家偷盘子,偷筷子,说是夹我的嘴,以后到婆家不多言,在把我家的盘子带去是让我以后到他家听话,反正就这意思吧,我妈听了心里不是滋味,还是给我老公拿了,因为马上要结婚了,不想因为盘子筷子跟他家起争执!
你会说,我懂事儿,我妈大气,就应该这样,可你知道未来的日子我是怎么过的吗?
百科常识网小结:
小内衣就是下马威,就是想拿住儿媳妇,大概就是这个意思,特别是老一辈的人都信这个,恨不得从结婚之前就让儿媳妇听话,懂事儿,处处维护婆家,可以舍身为婆家的那种!
作为过来人,我想说不结婚就对了,这种人家没必要,特别是她那个所谓的丈夫,不结就不结,穿旧衣服就不行吗?还把脏水往女子身上泼,说什么就是为了彩礼钱,你家那八万八,人家未必看得上!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一、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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