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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亲爱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6.申请执行人因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逾期未支付的,执行法院不予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7.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
8.(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三)国家规定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补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助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六)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益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9、6、免交申请执行费措施仅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10.当事人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的情形。
1.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支付的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2、a、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
3.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不得预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费。
4.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申请执行费,从第一期已执行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应当计入执行标的金额,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5.当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终止执行案件时,将根据执行金额计算该案件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金额,并及时将多收的申请执行费返还给申请执行人。3.如需裁定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将根据以物抵债的数额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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