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特殊性以及原因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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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1.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指营业收入登记时。
2.一般来说,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
3.根据上述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确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当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交付,发票和结算票据已经交给购房人时,作为收入实现。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产权交接手续,并已向委托方提交代建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赊销或者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将土地和商品房确认为收入,但必须将土地和商品房交付给买方作为实现销售的前提条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代理建设项目,年终按项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费用。
7.房地产企业收入确确认与流转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开发的产品对外转让、销售、结算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8.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
9.会计法规中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房地产销售与一般商品销售类似,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已实现的销售收入。
10.但是,房地产销售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与普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在收入确认上有其特殊性。
11、2、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且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12.但也有可能合法所有权转移后,风险和回报并没有转移。此时,卖方不应确认持续涉入期间的收入。
13.由于商品价值巨大,房地产销售的支付方式与普通产品有很大不同。买受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
14.但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实现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商品房已经交付;(2)发票或结算账单已提交给买方;(三)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价款已经取得或者即将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5.收入实现不应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可能尚未转移;如果在产权转移后才实现收入,会延迟收入的确认,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6、3、税收法规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税法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有专门规定。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按照不同的销售方式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17.4.对于国内房地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收入的实现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一次性销售开发的产品的,应在实际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证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分期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实际收到日确认首付款,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过户日确认。
18.5.对于涉外房地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 销售收入在房地产使用权交付给买方或开具发票之日实现; (2)采用分期付款或预付货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3)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通过向对方交付房屋使用权实现销售收入;(4)银行提供抵押贷款销售的,在银行划转抵押贷款的当天实现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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