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进出口贸易公司 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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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15.对经济特区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16.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经济特区现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与一般贸易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一般贸易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一般贸易创汇年增长率每提高5%,经济特区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
17.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必备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18.就在最近,外经贸部已经批准1996年的5个经济特区总数为2013个。
19.(三)只要科研院所在技术和技术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成果,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将接受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并委托其在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平均出口创汇不少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
到目前为止,已有200多家科研机构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进出口权。
21.申请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负责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达成协议后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
二十二、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分批向外经贸部提出审查意见,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和审批。
23.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授予科研院所,不再审批新的进出口公司。
24.科研院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将进出口权直接授予本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境外经营权授予指定的全民所有制直属企业。
25.(四)对外经济合作公司自1979年以来,我国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已有17年,取得了显著成绩。
26、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的数量进一步扩大。
27.就在最近,我们主要是支持和鼓励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管理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在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中有良好的对外业绩。
28.对出口创汇达到一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还将授予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权利。
29.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持有建设部和勘察设计院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并在国外开展过1-2个业务项目,将被授予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涉外经营权。
大家好。我们来回答一下上面的问题。怎样办理进出口经 camp license,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就来看看吧!
1.我国目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贸企业。
2.为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3、近期,仍实行审批制,加快授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包括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此外,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应在入世后三年内完成由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审批程序(一)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审批标准近日,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新调整,只要大型国有(特大型、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审批手续。
6.此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50万美元,其他行业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100万美元。
7.对于已被批准拥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8.具体审批程序如下: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的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委)提出申请,经联合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审核的推荐名单办理审批手续。
(一)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设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其产品相匹配的相关或类似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10.(二)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和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获得出口自产设备相关工程的承包权和对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和售后护眼人员的劳务派遣权。
11.3.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将试行自动登记制度。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可向当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申请注册。外经贸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即可以取得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权,并可以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
12.生产企业在申请进出口权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13.(二)地(市)外贸公司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放宽了对多年来为外贸发展作出贡献、有固定经营渠道和外贸供应的地市级外贸供应公司的审批标准。
14.对国民生产总值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10亿元)的市(县),原则上可以考虑授予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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