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与效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东升百科网 521 2024-04-19 06: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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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一定的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2.这里只阐述一般要件,一般要件由四个要件构成:(1)是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另一方取得利益的重要必要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即一方仅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而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3.当事人取得财产性利益是指其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取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的积累。

4.由于精神利益不能返还,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

5.判断受益人是否具有财产利益,一般通过比较其目前的财产或利益与其在与他人无利益变动的情况下应具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来确定。

6、凡目前财产状况或利益大不如前,或应减而未减,为利;如果既有收益又有损失,那么收益和损失抵消后剩下的部分也是收益。

7.具体而言,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是财产或利益的正增长和财产或利益的负增长: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意味着通过获得权利、增强权利的效力或削弱某些财产利益或义务来扩大财产的范围。

8.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9、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权、知识产权等。

10.(2)占有的取得。

11.虽然占有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利,但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地位,财产利益也可以通过占有获得,因此可以因占有而不当得利。

12、(3)产权的扩张或有效性的增强。

13、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权利的行使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于利益。

14.如果第一个顺位抵押消失,后续的顺位抵押将依次上升。

15.(4)消除权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负担。

16.如果取消房产抵押贷款,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17.2.财产或利益的负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在客观上仍可归因于利益的增加。

18.其具体表现为:(1)债务减少或消除。

19.如果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将减轻或消除债务人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受益利益。

20.(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21、(3)服务或事物的使用。

22.如果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务,则后者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布无效,从而使乙方从甲方提供的劳务中受益..

23.(4)没有合法权利而使用他人物品的人也从物品的使用中获益。

24.(2)对方必须遭受损失。另一方遭受损失,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指他人因获得利益而遭受财产损失。

25、只有一方有财产利益,但没有给他人带来损失,没有利益回报的,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26.例如,如果A投资建造了一个广场,与B相邻的房屋价值急剧上升,B获得了利益,但没有给A带来损失,B没有为A不当致富..

27.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正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可得利益)的负损失或间接损失。

28.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事实没有发生,受害者不需要证明财产确实可以增加,而只需要证明如果没有这种事实,财产应该增加,这是一种损失。

29.也就是说,“应当增加”的判断并不一定基于其“必然增加”,只要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增加即可。

30.如果房主无权使用他人的房屋,无论他人是否使用房屋或打算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都可以认为房主遭受了相当于租金数额的损失,因为他因使用房屋而受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3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所指的损失不同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应作更宽松的解释。

32.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是弥补损失,而是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定理由而获得的利益。

33 .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严格区别于赔偿损失,原则上应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

34.例如,如果人们居住在他人的空置房间中,从损失的角度来看,所有人都无意出租该房屋,并且该居民也没有给所有人造成损失,但该居民的住所是该房屋的使用地,使用该房屋产生的收益本应属于所有者,该所有者没有接受该收益的基础,所有人都将遭受该收益的损失。

35.(3)必要利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受益的结果。

36.利益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不同。利益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明它们之间变化的相关性。它不要求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相同的范围或表现形式。

37、收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收益,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相同。例如,如果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获得了财产的价款,而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则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仍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38、对于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39.直接因果关系声称收益和损失必须基于相同的事实。如果它们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关系,也不应将其视为因果关系。

40.间接因果关系主张不必将收益和损失建立在同一事实上,只要它们之间存在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事实,另一方不会遭受损失,那么它们之间就会存在因果关系。

41、二者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第三人的介入所造成的利益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42.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来源于德国的传统观点,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人的请求权范围,使受害方不得要求间接受益的第三人返还其已获得的利益。

43.无因性理论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即基于公平理念调整财产价值的不当运动。因此,如果对方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因利益而遭受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应根据公平概念和社会上的一般概念来决定。

44.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方的介入,如果财产移动并且根据社会观念被视为不当得利,则应适用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并要求返还。

45.如果B盗窃了A的财产并清偿了B对C的债务,根据直接因果关系,C的受益是基于B的还款行为,A的损害是基于B的盗窃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和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6、而且根据间接因果关系,收益和损失之所以有因果关系是因为两个事实上的含义。

47.一般而言,为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在不公平财产变动中的规制作用,应采用间接因果关系的思路。

48.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失是因获取不当利益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应当认为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9、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50.正常情况下,得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收益和损失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将其视为不当得利。

51.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因获取不当利益而造成的,或者没有获取不当利益,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应当认为受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2.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利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解释为间接因果关系。

53.(4)必须受益。获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

54.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使受益人无法保留所获得的利益,也不是受害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损失的利益,而是纠正财产变动中的异常关系。

55.在社会交易中,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只有一方受益,受害者将要求受益人返还其利益,这必然会限制交易,与交易惯例背道而驰。

56.因此,如果一方获得利润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会出现不当得利的问题。

57.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为“没有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58.非法定原因是指利益的法定原因,而不是指没有直接法定原因取得权利或财产的事实。

59、没有法律原因,有两个命题:统一理论和非统一理论。

60.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定事由应当具有统一的含义,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中的“无法定事由”应当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如违反公平或正义的财产或利益变动,或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规范。

61.在统一理论下,有公平理论、权利理论、债权理论和相对关系理论、权利理论等。

62.主张不统一的人认为,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基础,因此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来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而使用统一的概念,例如违反公平正义,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实际复杂情况。

63.不统一说通常区分有偿不当得利和无偿不当得利,意思是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64、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接受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转移的基于给付的行为,因缺乏给付目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65、对于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定事由是指缺乏给付目的(事由)。

66.它包括从一开始就没有支付目的,后来不存在支付目的,以及支付目的的失败。

67.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原因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和法律规定。

68.受益人无权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害人的行为、基于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事件等。

69.从上文可以看出,统一说要么过于抽象、难以理解,要么具有泛化的缺陷,其固有缺陷使其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和说明所有类型的不当得利;虽然非统一说可以从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克服统一说的缺陷,但统一说和非统一说都考虑了不当得利的过程,并且仅将缺乏支付行为作为不当得利支付的考虑对象,而未能考虑不当得利不支付的违法性或缺乏基础。

70.事实上,利益是否正当获得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过程。获得权利或利益的过程是合法的,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妥善保管利益。

71.因此,没有法定事由并不意味着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在获取利益并继续享受利益的过程中没有合法性或法律依据。

72.从这个角度来看,支付行为和不支付行为没有区别。

73.因此,支付不当得利与支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应当这样理解:无论取得财产或权利是否具有法定事由,受益人继续保留其已取得的利益而缺乏正当性,不构成法定事由。

74.也就是说,将统一理论和非统一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统一理论为基础,以非统一理论为补充,来令人满意地解释没有法律理由,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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