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东升百科网 1790 2024-03-20 12:02:05

3.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6.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7.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8.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9.夫妻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11.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近亲属。

13.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4.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15.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16.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7.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完成时,婚姻关系成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18.第一千零五十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9.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0.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 # 27861;院请求取消婚姻。

21、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它不能说出真相,另一方可能会告诉人民& # 27861;院请求取消婚姻。

24.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5.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失败,人民将& # 27861;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断。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6.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江苏永恒赵辉律师事务所钟彦成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年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3.(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则构成重婚。

4.(三)撤销婚姻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比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4)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办理合法婚姻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死亡导致重婚消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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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男女双方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重新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要件时起计算。

2.第七条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及& # 36215;诉离婚诉讼应区别对待:

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 # 27861;院应该告诉他们重新登记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5.第八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6.第九条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向人民举报& # 27861;院请求确认已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

7、(一)以重婚为由,组织当事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8.(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

9.(3)当事人近亲属以禁止结婚为由。

10.第十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 # 27861;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正在提法定无效婚姻情形& # 36215;诉诉讼时失踪的人& # 27861;院不支持。

11.第十一条人& # 27861;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2.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

14.第十二条人& # 27861;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15.第十三条人& # 27861;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请求确认无效婚姻案件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请求确认无效婚姻判决作出后进行。

16.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 # 27861;院应该被接受。

17.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 # 27861;院如果婚姻被确认无效,利害关系人是原告,婚姻关系双方是被告。

18.夫妻一方死亡的,以未亡配偶为被告。

19.第十六条人& # 27861;院在审理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案件中,如果涉及财产处置,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第十七条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 # 27861;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1.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第十八条行为人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以损害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为由胁迫对方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2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受胁迫方。

24.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5.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6.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之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7.第二十一条人& # 27861;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8.第二十二条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以外,按共同所有处理。

1.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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